湘建执罚决字〔2026〕54号
当事人:湖南齐涵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美娟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蒸水大道48号香江水岸新城3期145、146栋18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RX2MG52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2月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6月16日,你单位作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泰杏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乐歌电商基地项目劳务分包单位,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我厅发来《关于依法查处湖南齐涵建筑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函》,通报了事故基本情况。2026年1月21日,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交办对湖南齐涵建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通知,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9日委托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湖南齐涵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二: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湖南齐涵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证明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无异议。
2026年7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6〕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21]000746)30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