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质〔2026〕8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安措费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安措费是指按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等费用,其费用明细、取费基础及费率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按最高投标限价单独计算并公布安措费金额。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按规定另行计算并计入工程造价。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安措费报价不得低于招标人公布安措费金额的90%。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措费金额,以及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将安措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支付不少于总额50%的安措费,其余安措费按施工进度支付。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措费专用账户,会同建设单位建立共同管理制度,制定安措费使用计划,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将安措费支付凭证和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和施工合同要求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措费,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对项目安措费使用情况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安措费投入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到位。
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措费使用情况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并对已投入的安措费金额进行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监理单位应责令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安措费支付及施工单位安措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措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处理。
九、施工单位挪用安措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鼓励建设单位建立奖励机制,对施工安全管理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效显著的施工单位及相关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应在施工合同文件中予以约定。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止。原《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22〕227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6日
